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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采购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发布时间:2025-11-29

目前分散采购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分散采购审计标准不足。分散采购审计标准是审计人员在审计分散采购事项时判断是非的标准,是提出审计意见和做出审计决定的依据。其内容应包括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计划预算、经济合同等。目前,我国分散采购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只有四川、重庆、黑龙江、青海等4个省(市)、常州、启东、丰县等12个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了分散采购的专项管理规定。此外,我国审计准则体系中没有关于分散采购的专项审计准则或实践指南,使审计部门在分散采购审计活动中缺乏必要的规则,导致分散采购审计缺乏必要的审计标准和监督内容。这种情况不利于规范和指导审计实践,也不利于衡量和评价审计工作的质量。
 
(2)缺乏分散采购审计专业人员。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入,我国分散采购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包括商品、工程采购和增量服务采购。这就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熟悉分散采购的法律、政策和业务技能,还要了解商业贸易、工程咨询、质量控制、高新技术产品的主要性能、技术参数等领域的技术和知识。但目前,我国许多审计部门主要由具有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组成,质量参差不齐,能力不平衡,短期内难以满足实际审计工作的需要。
 
(三)审计等监管部门缺乏监督合作机制。由于分散采购事项本身及其会计数据的复杂性,以及信息和数据的不足,很容易对分散采购审计的质量和效率产生不利影响。同?r,审计监督和其他监督一样,也有自己的专业缺陷和制约因素。要满足分散采购审计的专业要求,必须获取足够的信息和资料。但审计部门与财政、工商、税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缺乏共享相关信息的途径。此外,在当前审计手段有限、审计威慑力弱的情况下,很难发现、揭示问题,定性问题。审计部门需要与其他监督部门合作,共同构建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散采购监督体系。但从我国分散采购的发展过程和实践来看,我国分散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合作尚未形成有效的机制和标准化的制度体系。(4)缺乏分散采购绩效审计的理论和实践。目前,分散采购在政府采购中的比例不断提高,范围不断扩大,支出不断增加,涉及的环节和内容越来越多。绩效评价越来越复杂,需要比传统审计技术和方法更先进、更标准化的审计标准和审计标准。虽然我国部分省市有专门针对分散采购的法律法规,但仍没有专门规范分散采购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此外,分散采购绩效审计在我国理论和实践中仍处于探索阶段,没有成熟、规范、可操作的绩效审计模式可供借鉴,导致审计效果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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