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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革理论和会计准则
发布时间:2025-10-17

(一)制度变革理论和会计准则
 
诺斯认为,该系统是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用于约束人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总的来说,制度相对稳定,但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可能会被一个新的系统所修改和调整,或者只是被一个新的系统所取代,这就是系统的变化。制度变革的基本驱动力是行为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诺斯指出,制度变化的诱因是经济实体希望获得最大的潜在利润,即通过制度创新获得现有制度安排中无法获得的潜在利润。如果一个系统安排仍然有潜在的利润,那就意味着这个系统安排没有达到帕累托的最佳,因此处于不平衡状态。制度不平衡的出现,意味着制度变革的客观必然性和基本动力。但变化的发生也取决于制度变化的收益成本分析。只有当预期净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人(企业或政府)作为制度变革的主体,才能促进制度变革,创新制度安排。制度变化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中长期被忽视的制度因素。会计准则是一种制度,可以说是典型的产权制度。运用制度变革理论,可以解释为什么会有会计制度改革,为什么要制定会计准则,达到制度平衡。
 
另一方面,以美国规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体系复杂而具体。(4)包括FASB发布的会计准则公告、应急工作组(EITF)发布的问题解释、人工智能注册会计师和SEC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等。其中许多是根据实践中的一个问题特别制定的。这一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现在暴露了缺点,因为它导致了规避行为,削弱了专业判断,不利于财务报表编制者和注册会计师客观地评估特定准则对财务报告的整体影响,直接给中小型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可以看出,美国的规则导向会计准则不能达到帕累托的最佳水平,这已经到了必须改变的关键时刻。当然,从现行制度到另一个不同制度的过程是昂贵的,但只要新制度安排的总收入大于制度变化的成本,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化。
 
值得指出的是,美国看似庞大的会计准则体系存在许多问题,有三个突出的方面:第一,与企业经营活动相比,会计准则的覆盖范围较窄。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合作伙伴通过战略联合、合资经营、合作伙伴或组织“特殊目的实体”开展经营活动,以解决或优化风险分配。但美国的会计准则不要求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报告此类业务活动,也不要求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报告,也不要求企业报告一些已经作出承诺但尚未履行的义务,从而给企业造假的机会。其次,美国的财务报告系统只要求企业披露其资产、负债、利润和现金流的风险。对于越来越多的使用金融工具造成的风险,投资者不能根据风险和报酬的概念来评估企业的整体风险。第三,美国会计准则也忽略了无形资产的确认,导致资本成本过高、内部交易收入巨大、经理财务报表扭曲。因此,从现行会计准则规范内容的滞后性和不完整性来看,其变化也符合环境变化的客观需要。
 
事实上,从国际会计准则的变化中不难看出,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将占据未来会计准则发展的主流,在欧盟国家和澳大利亚表现明显。(5)
 
(二)原则导向法与规则导向法的综合比较
 
根据所掌握的材料,没有文献对“原则导向法”和“规则导向法”有明确而权威的解释。一般认为[1]:原则导向法要求会计准则更倾向于对经济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作出原则规定,更注重经济交易的本质,很少限制适用范围,因为适用范围更广;规则导向法则要求会计准则更倾向于详细的会计规定,对适用范围有更多的限制,并有详细的解释和应用指南。因此,我们试图通过下表列出两个方向的主要区别,以加深对两种方向模式的理解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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