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5-10-16
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矛盾
会计理论界有人认为,会计委派制度的实施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他们认为:
1.不符合现行会计法的要求。现行会计法要求大中型企业设立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企业负责人任免。会计分配制度由政府和财政部门选择。不同的名称和不同的人影响了企业法人的独立性。此外,如果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同时存在,就会有长期指挥,从而影响工作效率。
2.与现行《工业企业法》相反,《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三师一长制,即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厂长(总经理)。企业会计负责人对企业法人负责,由企业总负责人委派。但现在委托制度由企业外部政府部门选择,削弱了厂长的权力。
3.与现行《公司法》相矛盾。合同法规定,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现由政府部门任命,剥夺董事会权力与《公司法》不一致。
(2)会计委派制度的管理
各地实行会计委派制,大多在改善会计信息失真、遏制腐败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必须看到,部分地区实行会计委派制存在诸多问题。
1.只有分配,有些人认为会计分配制度的实施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分配和任命,即实施会计分配制度,但不知道会计分配制度的实施,分配只是一种形式,关键仍在管理中。目前,在实施财务总监分配制度的单位中,存在一些管理不善的反映。因为在那些单位,一些财务总监的工资和奖金可以直接决定财务总监的经济收入,所以财务总监的地位不是超然的,他的行动受到单位的制约;一些财务总监派出后,没有报告制度,没有检查制度,没有考核制度,让自己流动,这样的分配制度不能发挥监督作用。
2.选拔人员不合适。通过对上海40多家国有控股企业的了解,发现国资办派出的独立监事虽然能力强,政治素质好,但由于缺乏扎实的专业知识,原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对独立监事表示尊重,但在行动上不配合,导致独立监事无法深入会计一线,只能浮在上面,起不到监督作用。为此,上海国资办专门组织独立监事对会计知识进行培训。虽然这种培训可以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毕竟培训时间短,会计造假手法也大不相同,不可能在这些课程中全面提及。为什么不能派政治素质和业务知识丰富的人充当?原因是现在高级会计人员短缺,只能勉为其难,聘请有一定威望的同志担任,但业务难以保证。
3.缺乏激励制度。一些实行委派制的部门只使用和评估委派的会计人员,缺乏必要的激励制度,导致一些会计人员认为做好做坏,监督好坏不影响收入。为什么要做恶人,得罪人,让大家都开心,让原来的委派制流于形式。
4.赋予职能不完善、派往国有控股或国有企业的会计人员,不仅具有监督会计事项、保证会计事项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功能,还具有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的功能。但是,我们往往忽略了以下功能,盲目要求会计人员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使企业领导不知所措。众所周知,这些会计人员既有节约资金、消除腐败浪费的功能,又肩负着保持和增加国有资产价值的重要使命。
5.理解误解,有些人盲目强调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忘记了任命制度的适用范围。在一些地区,国有资本不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民营企业、合伙企业甚至私营企业被任命为会计,这显然违背了任命制度的初衷。忘记会计任命制度是针对当前国有资本损失、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现象和消除金融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