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困境
发布时间:2025-10-05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困境
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会计师事务所一般购买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世界四大著名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购买的保险金额占其营业收入的8%,总额为亿元。同时,许多国家的法律也规定,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必须购买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
然而,自2000年7月以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平安保险公司签署了中国保险业第一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协议》以来,尽管上海、北京、广州等城市的注册会计师协会纷纷效仿,但保险比例很低。据调查,北京购买职业保险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到30%.浙江省只有一家公司购买职业保险,天键,东方。万邦等知名公司坚持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而不购买职业保险。
笔者认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被忽视的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并不理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动机和初衷来看,不会故意欺诈,审计失败,主要是由企业欺诈、会计责任、金融机构等执业环境因素造成的。但目前,一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往往无法继续经营,要么下令停业,要么吊销营业执照,根本不可能进行民事赔偿。
其次,目前我国还没有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失败而承担民事赔偿的先例。这导致会计师事务所侥幸,自身利益的驱动不能使会计师事务所足够重视职业保险,每个人都持观望态度。
第三,“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想法还是很有市场的。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可以留在事务所。如果没有意外,就没有必要赔偿。总比白白给保险公司钱好。此外,事务所对保险公司目前的理赔服务和运营程序非常不满,保险公司的服务需要完善。
第四,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影响和制约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一旦发生事故,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也将在“过失”和“欺诈”中、“故意”与“非故意”的定义存在差异。如果相关法律无法界定,将影响保险的健康发展。
民事赔偿制度不完善,违规成本很低,没有赔偿先例,降低了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