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弱化的原因
发布时间:2025-10-04
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弱化的原因
1.审计委托关系的缺陷是削弱审计独立性的制度根源。
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审计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审计人员接受所有者的委托,审计经营者委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委托人报告审计结果。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委托由代表所有者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批准决定。但在审计实践中,由于现代股份公司股权分散,真正的审计委托人,即全体股东,行使委托权是不现实的。实际审计委托权往往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甚至董事会控制的经理行使。特别是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由原国有企业通过“重组”上市。重组中与生俱来的大股东、董事会、总经理三位一体的格局和国有资本所有者的缺失,使得经营者的权力无限放大,管理层可以轻松操纵董事会,形成严重的“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现象。因此,在审计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于缺乏委托人,公司管理层既是被审计人,也是委托人。正常的审计关系发生了变化。管理层不仅最终决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聘用、聘用费用和审计费用的支付,还决定了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的审计、咨询等服务费用的结构,既不符合审计关系理论,也不符合代理理论。这种变异的审计委托关系是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致命打击,也是缺乏审计独立性的根源。此外,在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下,一些公司往往因为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提供审计报告和解雇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真正原因往往不合理披露,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上市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影响。
2.审计违规成本低,助长审计独立性弱化。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证券法》和《刑法》都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以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处罚较轻,这些法律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诸多矛盾,可操作性差。从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缺乏独立性案件的调查和处罚来看,也表现出重行政责任、轻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特点,民事赔偿制度不完善。虽然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通知》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作了系统的解释和规定,其中提到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上述规定和通知受理对象仅限于虚假陈述,只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有效处罚决定,只有中级人民法院才能受理,这些预先程序增加了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成本和难度,使注册会计师审计民事赔偿起诉率、结案率和赔偿率低,不接受集团诉讼,将赔偿金额从天文数字缩小为“少数”,客观导致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很低。我国法律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的行政、刑事、民事责任处罚不够,大大降低了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的成本。非法注册会计师获得的不当利益远远超过其承担非法责任的预期成本,客观上鼓励了注册会计师放弃独立性的投机冒险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