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税收配套设施
发布时间:2025-09-28
上海市住房保障税收配套设施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强制、免费取得财政收入的经济活动,也是国家依靠公共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根据不同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国家将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对部分税收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减少特定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发挥指导、规范和监管的作用。
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由于住房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从国民经济运行的角度来看,也是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因此与税收属于同一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住房保障的某些环节实行税收优惠或免征,可以节约税收成本,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而且,住房保障作为一种公共服务,其社会意义远远大于经济意义。因此,应鼓励各种社会力量通过税收优惠或相关措施参与住房保障工作。此外,住房保障工作的税收支持也体现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发展方向。
根据不同的标准,税收可以分为几类。例如,根据不同的税收对象,与住房保障相关的税收可以分为流转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含房产税、契税))、行为税(包括印花税)、资源税(包括土地增值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另一个例子是按照税收的计算依据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从量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从价格税(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在这里,为了全面描述上海围绕住房安全体系提供的税收支持措施,计划从住房筹款、经营管理和经济适用房消费等方面进行分类。
1. 经济适用房筹措环节的税收配套设施。
(1)城市土地使用税。按财税规定。[2008]24 号、财税[2010]42 号、财税[2010]88 根据中央有关部门文件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在商品房等开发项目中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材料,按照这些经济适用房建设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
(2)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将旧房转让为经济适用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房),增值额不超过项目余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免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与相应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印花税。在商品房等开发项目中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材料,开发建设单位的印花税可以按照各类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
(4)契税。廉租住房管理单位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5)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年度利润总额不足12%的部分。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金额不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允许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经济适用房管理环节的税收配套设施。
(1)营业税和房产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和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并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出租给规定的保障对象。但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和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当单独计算。未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2)印花税。免征廉租房、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所涉及的印花税。
3. 经济适用房消费环节的税收配套设施。
(1)印花税。免征廉租房承租人、公租房承租人、经济适用房买受人的印花税。
(2)契税。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按上海市现行契税税率的3%减半征收。其中,首次购买90% 经济适用住房平方米及以下的,按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征收契税税率。
(3)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法定渠道获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 经济适用房税收配套管理。
为做好各类经济适用房的税收配套工作,上海市有关部门建立了名单管理机制。经济适用房管理单位、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名单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住房管理局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提供。市地方税务局收到名单后,负责将名单转发给所属税务征收分局。各税务征收分局应当办理有关税收的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