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而不是负债
发布时间:2025-05-13
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而不是负债
毫无疑问,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从理论上讲,资产是由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可以为其带来经济利益。资产也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特点,是用于生产经营和价值交换的资本。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是估计被评估资产的实际市场价值,即将资产的历史成本估算为实际成本。作为国有企业,资产的形成有许多资金来源:国家投资、借款、收入保留、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占有其他经济实体和个人权益等。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前,资产的形成,在会计报表《资金平衡表》中,右侧资金来源等于左侧资金的使用,即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会计制度改革后,资产的形成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表现为:一是负债,二是所有者权益。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改革,都不会改变资产的性质,更不会影响评估的性质。评估对象仍为资产,无需对形成资产的资金来源进行调查。找出资金来自哪些渠道不是评估人员的责任,也不属于其工作范围。事实上,评估人员评估的资产并不局限于资产负债表左侧所列的资产项目。所评估的资产是为权利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全部经济资源。例如,虽然《资产负债表》中列出了无形资产,但并非所有无形资产的价值都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有些商品的商标和商誉可以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但资产负债表并不反映其资产价值,特别是商誉,这是企业综合素质所创造的效果。
但目前,我国资产评估工作涉及的对象已超出“资产”范围。
1.国务院91号令明确规定了资产评估的范围。199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现在看来,这种表达作为评价的理论还不够准确,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资产评估,根据不同的目的和资产类别,选择不同的价格标准,不同的价格标准应与不同的评估方法相匹配。但91号令提出的资产评估范围并不超过“资产”这一特定主体。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根据委托人的评估目的,通过一定的操作程序,以科学的方式实事求是地计算委托评估的资产评估的真实市场价值。至于资产所有权或所有权委托人的资产是由哪些资产来源形成的,特别是债务状况,评估师不需要逐项调查。这既不是评估师的责任,也不是实际意义,而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2.关于负债评估。1996年5月7日发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企业整体评估范围一般为企业全部资产负债”,第十一章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四条专门列出了负债评估。这不仅改变了91号令确定的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而且模糊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本质和特点。
首先,负债评估缺乏理论依据。
债务是由特定权利主体所有或者占有单位承担的债务,可以以价值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债务是债权人的资产和权益,以法律、有关制度、法规或者合同的承诺为依据。债务的类型、性质和金额不仅以相关法律合同为依据,而且具有承诺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改变这一法律承诺的事实。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既定合同和合同法规的规定向债权人偿还应当偿还的债务。资产占有单位不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债务的评估结果是什么?意义何在?理论上很难建立。
二是负债评估方法上行不通。
资产评估有一套完整的国际理论、方法和标准,但没有负债评估的方法。由于负债评估没有科学依据,重新评估也不能改变债务的性质和价值。一些评估项目需要计算其净资产,并提出核实负债,这既是法律承诺的事实,也不需要评估人员进行核实。评估人员既不负责任,也不有义务评估负债(或核实)。企业整体产权变动,如需计算净资产,一种方法按账面负债值扣除,另一种方法也可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果扣除。
负债评估不仅没有理论依据,而且模糊了资产评估的性质。即使评估人员核实了负债,也超出了评估工作的职责范围。
当然,如果客户要求核实自己的债务,评估师有能力承担这项任务,经双方协议,可以作为评估项目以外的任务单独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