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在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4-07-10
“本质比形式更重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会计原则。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经济活动频繁创新的现代会计社会中,这一会计原则受到世界主要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高度赞扬,成为研究的热点。经济现象越复杂,其形式就越多样化。从会计功能的角度来看,会计必须反映交易或事项的真实性,确保会计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一致,但也反映了对经济本质的尊重,而不是简单地依靠法律形式。
2000年12月,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首次正式提出“本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这是继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12项会计原则之后新增的。对规范单位会计行为标准,从事会计工作管理具有指导意义。但事实上,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会计实践,这一原则是会计人员在处理具体交易或事项时经常不自觉地运用的原则。例如,“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会计”就是一个例子,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原则之一。
实质重于形式在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1. 国际会计准则的应用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89年7月发布的《财务报表编制框架》中,实质性重于形式作为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之一。它指出,本质比形式更重要:“如果信息想要如实反映其意图所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它必须根据其本质和经济现实,而不仅仅是根据其法律形式进行会计和反映。”并进一步解释说:“交易或事项的本质并不总是一致的法律外部形式或人为形式,例如,企业声称将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转让给实体处置资产。然而,协议中仍有条款确保企业继续享有转让资产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将资产转让作为销售报告不能如实反映交易。
2. 应用于各国财务会计准则
本质重于形式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PB)在1970年发布的第四公告《基本概念与会计原则》中。APB认为,财务会计应强调交易或事项的经济本质,无论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是否与其经济本质不同。英国的会计准则可能是最详细的解释本质比形式原则更重要的一个。财务会计准则第5号《报告交易本质》规定,“财务报表应反映交易本质,而不仅仅是其法律形式”。公告要求报告主体的财务报表报告其记录的交易本质,并指出会计师应考虑交易各方在正常情况下的逻辑动机和期望。
3. 应用于我国会计准则制度中
中国发布的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1997)首次提到,具体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即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根据其关系的本质进行判断,而不仅仅是根据其法律形式。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正式将本质重于形式作为企业会计应遵循的原则之一:“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本质进行会计,而不仅仅是按照其法律形式作为会计依据。”虽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不包括实质性重于形式原则,但它是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在处理具体交易或事项时经常使用的原则,也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特征之一。在具体的会计实践中,交易或事项的本质往往与其法律形式明显不一致。例如,企业将固定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卖方已收到价款并办理相关资产转让手续;同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未来一定时间内以原价购买固定资产。在本次交易中,如果仅从固定资产出售的角度来看,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似乎已经转移给买方,卖方可以确认固定资产出售的收益。但是,由于补充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未来某一时间购买出售的固定资产,即固定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真正转移给买方。因此,从整体上看,交易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而不是一种销售行为。1998年及以后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也多次提到,交易或事项的本质比形式原则更重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会计核算。近年来,在判断上市公司的一些重大案例时,也多次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资产、资产减值准备、销售商品售后回购、收入确认、销售商品处理、合并会计报表等形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