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的监管
发布时间:2023-01-06
转让定价已成为企业税务管理的新课题
我国自加入WTO未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步伐明显加快。各大跨国企业纷纷在中国投资建厂抢占市场。经过市场经济的洗礼,国内企业也开始拓展海外市场。“走进来”,还是“打出去”企业规模越来越大,集团内企业关联交易所的比例也越来越高。为了满足资源配置、战略管理和减轻税收负担的需要,关联方交易的资产、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往往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正常交易价格,即转让价格。由于转让定价可能破坏公平交易原则,影响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正常秩序,减少国家税收收入,各国政府和税务机关高度重视,制定各种税法规定,规范和约束,积极开展国际税收合作,建立税收情报交换站。
我国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的监管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迅速。在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中,第六章对相关交易的转让和定价作出了特别的纳税调整规定。随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解释和说明。2009年颁布的《特殊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填补了我国转让定价专项税收法规的空白,成为税务机关和企业转让定价管理的经营指南。跨国企业关联交易金额巨大,形势复杂,公平交易难以把握,税收风险高。企业不慎违反税法有关规定,在税务检查中容易被处以巨额税款和滞纳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纳税人及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业务往来纳税年度之日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业务往来纳税年度之日起10年内进行调整。因此,企业有必要了解我国转让定价的基本情况,采取预防措施,加强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降低税收风险。